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5-29 点击数:

宿迁泽达职业技术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学校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等会计档案工作。

  第四条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会计档案,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五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六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学校财务部门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会计档案。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七条 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第八条 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学校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执行,附表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 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经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由学校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学校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三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学校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学校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学校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学校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四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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