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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智能制造业产教联合体章程

发布日期:2025-10-22    来源:     点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关于开展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迁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联合行业龙头企业、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上下游企业,整合优质资源要素,探索市域产教联合体的宿迁模式,现组建宿迁市智能制造业产教联合体,并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合体名称

宿迁市智能制造业产教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

第二条 联合体目标

宿迁市智能制造业产教联合体,是根据江苏着力打造“1650”产业发展体系的重大部署,结合宿迁市全力打造“615”产业体系的实际背景,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产业体系。联合体将搭建政行企校组织常态化的交流互动平台,通过建立多方协同机制,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不断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优化技能人才供给结构和成长环节,推动形成同市场需求相适应、产业结构相匹配的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扩大就业创业,助推宿迁市新兴产业良性发展。

第三条 联合体性质

宿迁市智能制造业产教联合体是在宿迁市教育局、宿迁市高新区管委会指导下,以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依托,由宿迁泽达职业技术学院、北斗智联(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作为牵头院校和牵头企业发起组建,联合宿迁市各相关企业以及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中职学校及其他组织共同参与,旨在推动宿迁市及周边区域智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服务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联合体广泛吸纳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学校参与,成员平等互助,原有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和职工身份不变。

第四条 联合体宗旨

联合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创新和深化产教融合为主线,整合政行企校优质产教要素,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调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和吸引力,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第二章 基本职能

第五条 联合体的业务架构

(一)搭建“两个平台”

1)搭建资源整合平台。发挥联合体资源整合力量,建设汇聚企业需求、人力资源、技术研发、人才就业状况等信息的大数据共享平台,同步推进产业规划、人才共培规划、产学研用项目转化规划落地。依托园中校”“厂中校模式共建产业学院,共商人才培养方案、共组教学管理团队、共建课程教学资源,共同实施考核评价,建立产学研用互动机制,探索人才成长与企业发展互助的职业教育新模式,为区域智能制造产业发展提供资源支撑。

2)搭建育训结合平台。以智能制造行业的需求、技术迭代和产业发展为导向,大力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现代学徒制及社会人才培训,构建育人+培训双轨并行的服务体系。依托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一方面推动中高职一体化贯通培养,系统衔接各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夯实区域智能制造人才储备;另一方面围绕企业发展和师资建设需求,开展企业员工技能培训与双师型教师培养,实现学生成长、教师发展与企业增效的多方共赢,为宿迁市智能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与技能支撑。

)构建“四个生态”

1)构建新型教育生态。指导区域内中高职学校积极探索产教融合新模式,推动成员企业与院校联合开发一批面向新技术、新经济、新业态的在线课程资源,融入产业项目实践案例与真实资源。通过校企共同研制中高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组建教学资源开发团队,优化职业教育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的精准对接,最终形成以产业需求牵引教育供给、以教育发展支撑产业升级的良性互动格局。

2)构建新型人才生态。建立校企人才互派共享的长效机制,采用固定岗与流动岗相结合的方式,围绕产业前沿技术,通过兼职聘任、合作研究、项目参与等多种途径,开展企业专家进课堂、专业教师进企业双向交流活动。校企共同打造双素质、双结构教学团队,增强教师对产业前沿技术的敏感度和实际应用能力,同时为企业储备既具备理论素养又拥有实践经验的高素质人才。

3)构建新型产业生态。指导建设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承载学生实习实训、企业员工培训、技术研发与工艺改进功能,深化园中校”“厂中校模式落地,促进人才培养和产业需求的全方位融合。

4)构建新型科技生态。面向产业卡脖子技术破解与工艺升级需求,共建产业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联合实验室等平台,引导中小企业参与技术研发与成果共享,推动校企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将职业教育创新资源融入产业技术进步链条,激发联合体内生创新动力,构建政产行企校协同、产学研用贯通的新型科技生态,服务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

第六条 联合体工作重点

1.充分发挥政府、行业、企业、院校各方资源优势,通过推动产业与专业对接、研究与教学融合、培养与就业联动,不断拓展合作渠道、创新合作模式、深化合作领域,形成联合体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

2.通过开办企业冠名班”“定向培养班”“现代学徒制班等多种形式开展联合办学,分专业共同开发职业导向鲜明的课程体系,建立院校教师与企业专家互聘机制,并切实加强对园中校”“厂中校等联合办学模式的运行管理。

3.积极推动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展继续教育、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形式、多层次的教育培训合作,构建灵活开发、贯通衔接的终身学习体系,多途径探索人才培养与培训模式创新。

4.建立教师、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资源库,联合组建专兼结合的师资团队,共同开发任务驱动型课程教学项目、优质教材、特色化教学资源库等专业课程建设,联手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

5.定期组织集体教研活动、现场教学观摩、企业生产实践、企业专家进课堂授课、专业教师进企业挂职等多形式互动交流,协同推进学生赴企业实习等实践活动,逐步推动联合体内实现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6.开展职业指导与就业咨询、协调就业,搭建校企就业对接平台,定期组织联合招聘与实习推介活动。

7.校企协同深化在产品中试、工艺改进、课题攻关及项目推进等方面的合作,聚焦产业关键技术与共性难题,共建产业研究院和协同创新中心,推动技术成果转化与应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联合体实行理事会制,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为共同体最高决策机构,任期4年。

(一)联合体理事会

1.联合体理事会组成

联合体理事会由全体成员组成,由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担任理事。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召开临时理事会。

2.联合体理事会职责

1)审议联合体章程;

2)审议联合体工作报告等;

3)审议联合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4)审议通过联合体理事会提出的议案;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联合体常务理事会

1.联合体常务理事会组成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核心成员单位担任,经成员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2.联合体常务理事会职责

1)拟定联合体相关决议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2)编制联合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决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组成;

4)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5)提请审议联合体章程修订方案;

6)决定其他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单位提议召开。

(三)联合体常务理事会秘书处

1.联合体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组成

秘书处设在产教融合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2.联合体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起草并组织实施联合体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日常工作;

4)负责与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联络沟通;

5)负责联合体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的管理工作;

6)筹备组织理事会等会议;

7)代表联合体接受有关方面捐赠和管理工作。

(四)联合体监事会

1.联合体监事会组成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2.联合体监事会的职责

1)监事长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2)对理事执行联合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联合体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联合体的财务报告,向理事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4)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联合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向相关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联合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 理事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理事单位权利与义务

(一)理事单位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自愿遵守联合体章程,有加入联合体的意愿;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智能制造或相关产业的行业、企业、院校、科研院所等;

4.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实力和影响力;

5.享受联合体成员权利,履行联合体成员义务。

(二)理事单位申请程序

1.向秘书处提交申请表等资料;

2.由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3.秘书处颁发联合体理事单位证书,证书签发时间即为申请单位正式加入联合体时间。

(三)理事单位义务

1.遵守联合体章程,执行联合体的决议;

2.维护联合体声誉和权益;

3.积极参加联合体各项活动,推进联合体事业发展;

4.为联合体提供职业教育信息与产教融合资源;

5.以联合体名义开展的活动均需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理事单位权利

1.享有使用联合体资源的权利,以实现资源共享、合作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

2.享有涉及联合体内部相关事务的投票权和监督权;

3.推荐非理事单位加入联合体。

(五)理事单位退出程序

1.理事单位可自愿退出联合体,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

2.理事单位如违反联合体有关规定,经理事会研究后作退出处理。

第九条 产教联合体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提请联合体理事会决定除名。

1.违反联合体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对联合体的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2.不履行联合体成员义务,两次无故未参加联合体会议或活动的;

3.不执行联合体理事会决议的;

4.不具备按照联合体理事会要求开展工作的实力。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联合体经费来源

1.政府有关政策和财政资助、项目资助;

2.联合体发起单位的经费拨入

3.理事单位的捐赠或经费资助;

4.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5.社会资助或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联合体经费由秘书处代管,设立专门账户,实行联合体理事长签字审批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主要用于组织会议、开展活动,以及相关专项工作等开支。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十二条 联合体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联合体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联合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联合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需经联合体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联合体成立之日起生效,由联合体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