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泽达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行为规范(试行)
时间: 2022-03-25 17:09      点击:

一、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术自律意识,根据《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江苏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宿迁泽达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和以宿迁泽达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三、上述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研究中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技术权益。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论文或论著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如果转引他人成果,应该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应按照参与者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学术成果在提交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科学研究中,要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数据,严禁编造、篡改数据和资料。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和学术批评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四、本规程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实验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捏造事实;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五、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

1.不准由“第三方”代写论文。作者应自己完成论文撰写,坚决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写服务。

2.不准由“第三方”代投论文。作者应学习、掌握学术期刊投稿程序,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的全过程,坚决抵制“第三方”提供论文代投服务。

3.不准由“第三方”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论文作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论文语言润色,应基于作者完成的论文原稿,且仅限于对语言表达方式的完善,坚决抵制以语言润色的名义修改论文的实质内容。

4.不准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如需推荐同行评审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评审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可靠,坚决抵制同行评审环节的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5.不准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所有论文署名作者应事先审阅并同意署名发表论文,并对论文内容负有知情同意的责任;论文起草人必须事先征求署名作者对论文全文的意见并征得其署名同意。论文署名的每一位作者都必须对论文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坚决抵制无实质性学术贡献者在论文上署名。

本“五不准”中所述“第三方”指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论文代写”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论文撰写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论文代投”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应评审意见等全过程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

六、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也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执行机构。

七、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实行学术不端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调查处理各类学术不端行为。

八、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须及时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校学术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作出是否调查处理的决定。

九、对于决定调查处理的举报件,院学术委员会须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的程序和具体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拟订并报请校长批准。调查结束后,校学术委员会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在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中,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被举报人;

(二)与被举报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十一、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对院学术委员会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作出处理,处理决定应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应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组织等处理的,应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当事人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学校予以组织复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并及时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十三、当事人对学校复查结果如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十四、学校实行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处理责任制,各单位接到举报件须及时移交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校学术委员会及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人员须按本规程及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十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以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学院对上级部门要求查办、其他单位移送查办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依照《江苏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程(试行)》及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认真调查处理。

十七、对学院教职工和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校视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二)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以及造成影响程度,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在人员录用环节,对曾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般不予录用;对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直接解聘。

在职务晋升、岗位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估等环节,有关部门应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决定停止其一次直至永久申报资格;对已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在科研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科研荣誉奖励等环节,对已认定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取消今后一至三年科研项目、成果奖励或荣誉奖励的申报资格,并对已获得的项目、奖励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十八、对学院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对全日制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并附加下列处理:

本学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奖励评选。已获奖助学金者,停止发放奖助学金。

十九、本规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