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泽达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22-03-25 17:1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鼓励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提高科研经费投入效益,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指由有关科研部门下达,由学院统一管理的纵向、横向以及学院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直接用于科研工作的项目经费和为科研服务的其他经费,均纳入学院科研经费统一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章  科研经费资助标准

第四条  由院外科研部门批准的纵向科研项目,学院按项目批准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配套资助。无明确配套要求的,按以下比例予以配套资助。

(一) 国家级项目1:1;

(二) 省(部)级项目1:0.8;

(三) 厅(市)级项目1:0.5。

第五条  对获准立项的自筹经费科研项目,学院按同类项目平均资助额的50%予以资助;项目下达部门对自筹经费有明确要求的,依其要求酌情予以资助。

第六条  院级科研项目资助标准为,精品课程:文经类每门0.6万元,理工类每门0.8万元;特色(品牌)专业、专业群建设:文经类每个2万元,理工类每个2.5万元。其他院级科研基金项目资助标准按照有关科研项目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章 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业务费、仪器设备费、协作费、科研管理费、科研加班津贴等。各项经费项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务费:指用于科研项目的分析测试费,调研费,书籍资料费,研究报告、论文、论著的打印费、印刷费和版面费,专利申报费,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和会务费,科研成果的评审和鉴定费,科研必须的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的购置费,样品、标本的采集、加工、包装和运输费,试验材料费,多媒体教学资源建设费等。

(二)仪器设备费:指专用仪器的购置、安装调试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以及原设备的改造、维修费等。

(三)协作费:指协作承担项目研究的院外部门发生的科研经费。

(四)科研管理费:指从科研项目总经费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科研管理费,用于科研管理活动的业务开支。科研管理费提取标准为科研项目总经费的10%。科研项目管理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五)科研加班津贴:指用于支付参加科研项目人员利用节假日、休息日和工余时间进行科研工作的劳动报酬。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与审批

第八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组其他成员使用经费,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特色(品牌)专业、专业群建设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与系主任共同协商确定,由系主任签字同意。

第九条  科研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一)各类科研经费到位后,由项目负责人制定经费使用计划,科研经费使用计划由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查后,报院长审批。

(二)科技处对每一项目建立经费卡,项目组凭经费卡使用科研经费。经费卡每年年终审核一次,结题上交。

(三)经费审批权限按院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依据财务制度报销。经费支出情况由财务处经办人员在经费卡上记载并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下拨与报销比例。

(一)经费的下拨。所有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项目批准部门的规定拨付到我院后及时下拨。院级项目经费以项目批准文件发布后下拨。

(二)科研经费报销比例。科研经费报销比例原则上应与科研项目开展进程同步。凡有中期评估检查的科研项目,中期评估检查合格后,科研经费报销比例一般不超过50%。若评估检查未达到预定目标或不合格的,则予以黄牌警告,限期整改达标。经黄牌警告后仍未通过中期检查的,取消建设资格,不再投入建设经费,并酌情追回已报销的经费。科研项目建设验收通过前,科研经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80%。科研项目建设验收结题后,可报销剩余科研经费。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程序。

(一)论文、论著版面费、专利申报费的报销。项目立项后,项目组成员作为第一署名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论著版面费以及专利申报费,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全额报销,与项目无关或发表时未标明资助项目的论文、论著版面费或专利申报费不准在该项目经费中报销。报销论文、论著版面费和专利申报费时必须出示论文、论著原件或专利申报批准文件。

(二)科研学术会议费报销。参加科研学术会议应当依据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参会人员除按学院财务制度规定适当借款外,还须申领《科研学术会议登记表》(会后报销时填好一并交教务处),并在返校后至少举行一场相关的学术报告会。参加科研学术会议的经费支出,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20%,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30%。

(三)仪器设备的购置。项目研究必须购置、自制、改造的仪器设备和相关试验耗材,购置前应按设备采购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所购设备应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管理。严格控制用科研项目费购置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照(摄)相机等可以与个人共享的通用设备。必需购置的,由项目组申请,经科技处同意,报院长审批。

(四)业务交流费的报销。业务交流费含调研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成果鉴定费、评审费等,原则上自然科学类项目的支出不应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社会科学类项目的支出不应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其中招待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五)科研加班津贴费的报销。科研加班津贴提取应在每年度科研成果或进度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由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开展的实际情况和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编制,科研加班津贴一般不超过科研经费的10%。

第五章  横向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实际到达学院科研帐户的数额为准。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自主支配,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不受纵向和学院科研项目审批程序的限制,但项目组应建立经费支出的明细帐,教务处可视情况对经费使用提出指导性建议。

第十三条 项目组应在每年年底和项目结题时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与项目进展报告一并送科技处。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四条 调离学院的项目主持人,若变更为其他人主持,按程序经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项目仍按原计划执行;若未变更项目主持人的,由教务处指定其他相关人员接替,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事宜。若无合适人选接替,该项目终止。主持人外出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能实际从事该项目研究,并无明确项目代理主持人的,参照项目主持人调离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下达部门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科研经费转入其他帐户,不得截留、挪用。科研成果的转让及经营收入应当如实申报并上缴财务处,继续作科研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结余科研经费处理。项目结题时项目组应及时结算经费。对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并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评审、审定、认定)并办理成果登记,或获准专利登记。科研经费有结余的,结余经费按下列办法处理:如项目主持人愿转入新项目使用者,可全额转入新项目;如结余经费不愿转入新项目,则将其中50%奖励给项目组,50%转入本校科研基金;如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可将所余科研经费全部奖励给项目组。

第十七条  科技处将结合年度项目检查对科研经费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也可根据情况会同院办、财务等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对个别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或审查。对违反本规定或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将终止该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并根据其情节轻重提请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纪处理。对终止项目的科研经费,报请院长批准后,将其转入学院科研基金。

(一)项目下达后6个月未开展实质性研究,研究工作不落实。

(二)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按科研任务书(合同)约定足额偿还科研项目有偿使用经费的。

(三)不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研究工作材料或不按任务书(合同)约定开展研究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科研主管部门或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项目下达部门已有专门经费管理规定的,依其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