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2-11-16 09:02      点击:

宿迁泽达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

一、目的

1.1为贯彻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人社发〔2019〕178号关于《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苏人社规发〔2018〕2号)文件要求;

1.2为加强学校职业化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专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任职资格

3.1具有考评资格3年或技师资格5年以上专业技能人员;

3.2具有本专业本科以上或相当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的威信;

3.3敬业、尊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工作务实、公正无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4熟悉认定理论或质量管理知识与政策方针,并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3年以上;

3.5具备一定的文字能力和沟通表述能力;

3.6从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行政工作3年以上认定督导工作且年度评估合格。

四、职责

4.1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贯彻落实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4.2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4.3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的场地、设备设施和考评人员安排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4.4对举报、投诉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督导办报告;

4.5对象有下列情形的,质量督导员可提请督导办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阻挠有关人员反映情况的;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改正的;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质量督导工作的;打击、报复质量督导人员的;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五、权利

5.1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督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5.2提请处理被督导单位/个人不合理的行为和权利;

5.3拥有独立进行督导的权利;

5.4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申诉权利。

六、义务

6.1自觉遵守职业操守附于的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6.2实施质量督导,完成督导工作任务;

6.3按受有关部门的逆向监督。

七、纪律

7.1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督导员职责,客观公正地实施监督、检查;

7.2严禁泄露考评内容,不得擅自公布考核成绩;

7.3遵守督导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近亲属关系或师生、师徒、同事等关系考评的督导活动;

7.4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认定考评工作正常进行;

7.5执行督导任务时,必须佩戴质量督导证卡,衣着整洁,言行举止文明礼貌。任务完成后,证卡应交企业办统一保管。

八、其他

8.1质量督导员一般实行委派制。企业根据年度单位申报,督导任务需要派遣质量督导员,并告知其督导的内容和方式;

8.2企业定期组织任职资格受训和业务提升受训。对申请质量督导员资格的、任职资格到期的质量督导员,由企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认定中心提出申请,组织进行资格受训、考核和认证;

8.3企业负责建立质量督导员数据库,包括个人信息、受训和考核记录、聘用记录、质量督导活动和质量督导记录等。

8.4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起草、修订、解释;

8.5经校委会审批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