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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泽达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作者:发布时间:2024-12-03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是宿迁泽达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Suqian Zeda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学校网址为:www.zdct.cn

第二条 学校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民办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属于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本单位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诚信办学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的住所是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学成路666号。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江苏泽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更名)。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推荐理事和监事;

3.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4.向学校提出教育、科研、文化、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理建议。

(二)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2.承担学校设立阶段的相关费用,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经费,并提供相关资源;

3.每年按时审定学校的办学预算,按预算需求履行后续注资义务;

4.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但不干预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

出资者:江苏泽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的资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具备理事履职能力。

第十四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 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然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罢免和增补理事;

(三)聘任或解聘学校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

(四)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学校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    

(十)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十二)审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方案。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全体理事的过半数方可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章程的修改;

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变更举办者;

(四)聘任、解聘校长;

(五)制定发展规划;

(六)审核预算、决算;

(七)对外重大投资等。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理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行政负责人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八)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行政负责人不是理事会成员的,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设监事3名。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其中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学校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学校财务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行使以下权利: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

(二)代表学校对外发生关系,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文件;

(三)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宿迁泽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宿迁市委教育工委。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宿迁泽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将党建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参与健全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招聘、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教职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进入理事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三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设立书记1人,委员3人或5人。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委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基本建设、招生、收费和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理事会领导决策、党委政治引领监督、行政执行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五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委工作机构,按要求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检监察室、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保卫部等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具体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在二级学院(系、部)建立党组织,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七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八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党员在学校各项事业中的表率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统称为“两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通过学校教代会、工代会等民主管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充分发挥教职员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与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是“两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工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宿迁泽达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教代会条例》)以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教代会条例》的制订和修订,必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方能实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同时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工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工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工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经费审查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及其他工作机构。

(十)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工代会每4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能。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工代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组织,从教职工中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教代会、工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四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机构,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四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或修订学校学生会章程;

(二)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四)讨论和决定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依据学校学生会章程设定的代表条件和产生办法选举产生。

第五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2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接受学生委员的卸任,讨论并决定学生委员的罢免和增补,选举并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依据大会通过的议事规则议事。

第五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是大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学生委员会提名、校团委审议、党委批准、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按照学校学生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和权力机构,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 各二级系部建立二级系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在二级系部党组织领导、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教职员工

五十四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五十五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五十六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十七 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十八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五十九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年度考核、月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续聘、晋升或奖惩的依据。

六十 学校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时发放工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考核工资等组成,按规定缴纳教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学校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六十一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机构,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学校申请调解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得到答复,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学校依法依规对违反校规校纪的教职工进行处理。

六十二 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六十三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六十四 学校尊重和爱护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管理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员工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七章 学生

六十五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且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六十六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十七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十八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十九  学校设立资助科,对家庭贫困且学习优秀的学生进行审核,依法公平公正评选发放助学金。对特别贫困学生,经核实后减免全部学费。

七十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可根据规定休学、延期毕业,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七十一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权利保护机制,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请调解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得到答复,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

七十二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七十三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十四 学校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学校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七十五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以下方式:

(一)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学校制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预算具有严肃性和约束力,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更改。校内预算实行学校、部门分级管理,各部门根据预算安排全年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三)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经济责任制度,分类指导,民主监督。

(四)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及其各部门、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进行独立监督、评价。

七十六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一)捐赠来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捐赠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规则:

1.接受捐赠的财产纳入学校正常管理,根据捐赠人的意愿投入使用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定期向捐赠人提供捐赠协议的执行情况,实行透明管理,让捐赠人满意放心。

2.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资料,使每一项财产的使用都有案可查。

七十七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七十八 学校在进行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

七十九 未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学校获取报酬。

八十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学校的财产。

八十一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八十二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八十三 学校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一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八十四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八十五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八十六 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通过终止的决议后15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小组一般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

八十七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支付学校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学校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八十八 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

八十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学校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九十  本单位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学校标识

九十一 学校校训为“崇文尚武,泽达天下”。目的是让师生将道德、品质、知识的学习内化为素质,外显为行动,培育家国情怀,百折不挠,学以致用。它是学校对师生的训诫,希望师生为之共同努力、相互勉励,并以此作为人生的信条。

九十 学校校标(LOGO)为学校中英文名简称和“泽达”的艺术图形组成,寓意为“世间万物恩泽予我,我将仁爱送达天下”。校标色彩以蓝色为主体色调。

九十三 学校校徽以红色为主题色调,正面中心图案为“泽达”艺术图形,外圈是校训和学校中英文校名简称。

九十四 学校校旗为中间印有宿迁泽达职业技术学院中英文校名、上方印有学校LOGO的白色长方形旗帜。

九十五 学校保护校名、校训、校徽、校标、校旗等。

九十六 学校校庆日为5月6日。


第十三章

九十七  本章程经20241027日第五届第5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九十八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九十九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情形。

(四)学校的名称、办学层次与类型、办学理念、办学目标等发生变化。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一百 本章程修订由校务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经理事会同意后,启动修订程序。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一百零一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一百零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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